很好的工具書
以後周二中午就回寢吧。
感冒剛好,所以現在北京天氣奇詭莫測,直讓人得感冒的時候我也自覺似乎有了些抗體,連對自己小體格的自信都上來了。
不過最近這噴嚏打的實在是有些離譜了。
好玩兒。
以“順便”為由的美人恩,我可承不起。
多謝她了,但還是保持不遠不近的距離吧。
我不想多想,嫌累的慌,我這人又懶的緊。甭讓我往復雜了想。
提起強生的話,我可是老顧客了,一直到上了高中也還在用。
真跟嬰兒皮膚一樣,就是太不禁曬了。
重新用,護手,好玩兒。
0.01元買了100個醫用口罩。
《刑法一本通》出第十五版了,是很好的工具書。
今天刑分開第五章財產型犯罪了。
首先是對本章罪名的總體概述。
財產型犯罪按照行為類型可分為三種:
1)攫取型(占有型)財產犯罪(263~271條):客觀上不法占有財物;主觀責任上既有排除意思——排除原所有人的占有,又有利用意思——建立自己的占有。
2)毀壞型財產犯罪(275故意毀壞財物罪、276破壞生產經營罪):主觀責任上只有排除意思,沒有利用意思。“損人不利己”
3)挪用型財產犯罪(272挪用資產罪、273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總結以往大家的錯誤觀念:
1)區分搶劫和搶奪的標準是什麽?
以往:暴力是施加在人上還是物上。╳
而是在於行為構造和不法程度上。(客觀不法)
舉兩個例子,後面的人輕輕拍了一下前面人的手背,致其手機掉落,後面這人拿起來就跑,行為施加在人身上,但其實是搶奪;一個人無視了屋裏的老人孩子直接入室搶劫,行為施加在物上,可照樣是搶劫。
2)盜竊罪和搶奪罪的區別?
重點:盜竊只限於秘密竊取麽?也就是盜竊的秘密要件。
傳統以及如今主流觀點:秘密要件是盜竊的重要構成要件。
張明楷、吳鏑飛:不限於。應該存在“公開的盜竊”。
我支持張吳兩位的觀點。我想我們小時候常聽的“掩耳盜鈴”故事就是一個很好的“公開盜竊”的例子。行為人自己堵了耳朵,可其他人都看的真真的,把這定為搶奪,你都對不起“搶奪”這倆字!
《唐律》有言:“取非其之物謂之盜,取之平和謂之竊。”在當今幾乎所有國內法學家都在參考德國刑法典尋求法律解釋的大背景下,又能有多少學者好好回望一下我們國家的法律史,做到“以史為鑒”呢?
(二)中文工具重要知識點:
1)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行為類型是介於搶劫的攫取和詐騙的騙取之間的中間形態。
2)搶劫和敲詐勒索的區別:構成要件行為的核心區別是被害人有無選擇權衡的可能性。根據暴力脅迫的緊急性、不法的嚴重性判斷。
3)詐騙罪(266條):核心構造為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進而被害人基於對行為人目的動機的認知錯誤自願處分財產,對事實沒有認識錯誤,也就是說處分財產是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處分財產是否處於真實的意思表示。
4)“騙≠詐騙罪”,各騙想象競合,法條關系
5)盜竊:
①和詐騙罪的區別:3)也講了
盜竊以平和方式轉移財產占有,但非出自於被害人真實意思表示;詐騙是基於對行為人行為動機的錯誤認知作出轉移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
②和搶奪罪的區別:見(一)2)
③和侵占罪的區別:標準是財物在誰的占有之下——轉移占有是盜竊,行為人自己占有是侵占。
如何判斷“占有”,運用最實質判斷(個案個判,一定是依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存在與規範的結合。
盜竊罪與侵占罪,是對立關系還是競合關系?
盜竊罪與侵占罪非此即彼,一定是對立關系!比較特殊,不能認定為競合關系!(可見(三)4))
6)276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宣示意義(積極的一般預防功能)大於法益保護意義。
7)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在有些情況下可以轉化為挪用公款罪。
8)毀壞型財物犯罪:
①275故意毀壞財物罪:適用一般法
②276破壞生產經營罪:適用特別法
9)(很有意思的小問題哦~)
盜竊罪的最高刑是無期;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最高刑是七年。顯然盜竊罪處罰更重。
但在同等財物的情況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益侵害屬性更大,盜竊後財物應該還在,可故意毀壞後財物就不存在了。為什麽?
立法是站在積極的一般預防角度的:一般人都會采取盜竊這種“損人利己”的方式,而不是“損人不利己”。
到底什麽是“毀壞”?
效用的毀損算麽?
(三)立法程序知識點:
1)除外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凡是在立法中有除外規定的,即提示特別法優先,也就表明一般法和特別法之間形成法條競合,並且此時特別法成為封閉特別條款,優先於一般法適用。也就是說,當行為沒有達到特別發的追訴標準但達到一般法追訴標準時不能由一般法代為評價。
刑法中除外規定的涉及五個條文六個罪: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234條故意傷害罪、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罪、266條詐騙罪、397條玩忽職守罪(過失)和濫用職權罪(故意)
2)想象競合和法條競合的區別:想象競合是動態的競合,使沒有關系的法條同時評價一個案件,由案件的復雜性導致;法條競合是靜態的,由立法的錯綜復雜性導致。
3)335條醫療過失罪(純過失犯罪):最高刑三年,僅限於責任事故。
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七年。
如果醫療人員因過失致病人死亡只能適用335,不能適用233:刑法要管控和寬容的風險。
醉駕:要管控,“完全可以不喝酒開車”;而且交通肇事特別法比過失致人死亡的罪更重,證明特別法不一定比一般法的罪輕,但在和一般法的法條競合中仍然作為封閉特別條款。
醫療過失:要寬容,如果法定刑過高會窒息醫學的進步
4)在法條關系的認定上不能輕易適用對立關系,實踐中的情況較復雜,競合要更好適用一些。
“同學們你們現在加課不高興,我讓你們現在罵我也絕不讓你們出了校門再罵我。”
忙碌起來的時候是真的開心,偷懶或躲閑的時候是真的抑郁內疚。
怕是天生是個勞碌命。